民主評議黨員制度,是黨組織依據黨員標準,組織黨員和群眾對每個黨員的思想、工作、作風和模范作用進行綜合評議,促使黨員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的一種必要形式。黨支部要認真開展民主評議黨員工作。
一、每年至少評議一次,一般在年終進行。
二、民主評議黨員的對象為支部全體黨員,評議時召集全體黨員或部分群眾代表參加。
三、評議要按照《黨章》規定的黨員條件和要求,對黨員履行義務、行使權利、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的情況進行綜合評議和鑒定。評議的等次分為優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。
四、民主評議黨員工作的程序是:(1)動員教育;(2)黨員自評和群眾評議;(3)匯總并分析研究評議情況;(4)向上級黨組織報告評議結果及黨支部意見;(5)使用評議結果進行評先選優和處置不合格黨員,對基本合格黨員要制定改進措施。
五、評議結果在向上級黨組織報告的同時要通報本人。要堅持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,正確區分政策界限,不能簡單地“以票取人”。對民主評議中不合格票超過50%的,一般應初步認定為不合格黨員。對初步認定的不合格黨員,在認真調查核實,廣泛聽取基層群眾意見的基礎上,區分一時一事表現與長期一貫表現,嚴格按照程序進行調查、談話、審批、宣布和教育轉化。對存在問題一時難以核實的,暫緩做出結論。提出的處置意見,提交支部大會,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進行表決。對存在問題較多的黨員,指定專人做好耐心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促其轉化。對不合格黨員,根據具體情況和本人態度,采取限期改正、勸退和除名等方式予以處置。
六、通過民主評議黨員,表彰優秀黨員、處置不合格黨員,進一步提高黨員素質,純潔黨的組織,增強黨組織凝聚力和戰斗力。